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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人:上杭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20/8/6 浏览次数:3011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杭县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杭政202016

 

   为促进我县建筑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十五条措施

第一条  资质晋升奖励

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成功晋升特级建筑资质后,自认定当年开始三年内实际缴的建筑业税收(扣除个人所得税及非税收入,下同),属县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晋升为一级总承包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晋升为住建部审批的一级专业承包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晋升为二级总承包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晋升为甲级勘察、设计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其中总承包一级企业再晋升其他项专业承包一级时不再享受专业承包一级奖励,由专业承包一级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补足至总承包奖励额度。

第二条  转型升级奖励

支持鼓励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实行优势互补,联合、兼并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实行跨专业、跨地区重组,建立和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能力的大型工程公司和龙头企业。对成功转型升级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县外按工程总承包方式承接建设项目的,以建筑企业承建该项目回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产值为基数,达亿元(含)以上的,按纳税产值的万分之二由县财政奖励给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三条  提升经济总量奖励

1.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0亿元(含)以上,且在我县缴纳税收达1500万元的,由县财政奖励50万元。

2.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0亿元(含)以上,在我县缴纳税收达1100万元的,由县财政奖励30万元。

3.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5亿元(含)以上,在我县缴纳税收达900万元的,由县财政奖励20万元。

4.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0亿元(含)以上,在我县缴纳税收达600万元的由县财政奖励15万元。

5.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5亿元(含)以上,在我县缴纳税收达400万元的,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

上述企业当年度未因发生违法事件被追究的,由县委、县政府表扬为优秀企业,颁发证书,安排一名县领导挂钩企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管人员的子女,要求入(转)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或公办幼儿园的,可不受购房、居住、户籍等地域限制,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转)学手续。县政府在表扬纳税大户时对建筑企业同等考评,县统计和税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准确数据,奖励金计取只发最高项。

第四条  争先创优奖励

1.我县企业在县域内自主承建的工程获工程质量奖的,按以下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奖励100万元,获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闽江杯(省优质工程)的奖励20万元;获市优质工程的奖励5万元。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金奖、国家AAA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奖励15万元;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优良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我县企业在县域外承接项目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我县建筑企业取得省级(或相当于省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获得科技进步奖项,或者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县财政按国家级50万元、省部级30万元给予奖励;以主要单位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县级财政1:3和1:2比例予以配套补助;获得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的企业按主编(参编)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10万元(5万);获得国家级QC成果奖一等奖、国家级QC成果奖二等奖、省级QC成果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5千元。对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奖励1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3.对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50万元(含)以上,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企业,给予年度研发经费补助。年度研发经费补助分为基础补助、增长额补助和激励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分级承担,我县承担40%,具体补助标准按《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细则(2020-2022年)》(闽科资〔2020〕14号)规定执行。

4.在《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水利、交通、园林等专业参照各专业独立评价系统)等省级评价系统中,当年四个季度综合信用分平均排名50名以内的建筑业企业,按年度给予奖励50万元,当年四个季度综合信用分平均排名第51名至100名的,按年度给予奖励20万元。以上企业可直接入围参与我县应急项目、省市重点项目、抢险项目竞标。

为鼓励我县建筑企业提高综合信用评分,对我县建筑企业承建的非依法必须立项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立项要求,发改、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并化手续。

第五条  扶持企业参与本县境内工程建设

1.单项合同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下(属于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财政性投资工程施工项目(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矿山、机电设备安装、烟基、农综、园林绿化等),采用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企业注册地在我县的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2.对我县建设项目选择我县建筑企业承建项目社会投资及招商引资项目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单位,按建筑企业在该项目年度实缴至我县总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5%给予奖励,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本条款以取得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可追溯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3.鼓励扶持本县建筑中介服务企业。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选择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企业注册地在我县或上杭县国资持有股份的相应资质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扶持奖励

鼓励本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及建筑中介服务企业加强合作,联手拓展外埠市场;本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县外开发的项目由本县建筑企业承建的,按建筑企业承建该项目施工回本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县本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县外开发经营项目回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县本级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总部企业奖励

1.新设立的建筑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享受我县建筑业相关扶持政策。

2.县外迁入我县具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和机电设备安装、建机一体化、环保、建筑智能化、消防类等我县缺乏的专业施工承包(住建部审批专业)一级企业,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等建筑行业企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作为新引进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县财政贡献额(县本级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后2年按80%给予奖励(与其他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按就高不重复执行,享受总部经济政策期满后,按我县建筑业扶持政策享受相关奖励。

2)视为新晋级企业,对特级资质企业、一级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中介服务企业参照第一条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

3)对新迁入的企业,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企业总部用地面积12000-15000平方米),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相关税费之和基础上,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级别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区域,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税费之和,竞得后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企业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享受总部经济政策期满后,总部企业确需转让建筑物的,应经批准和依法评估后补缴土地价款。

4)对新引进的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实行一事一议制。

3.鼓励现有一级以上总承包资质且被县委县政府表彰的优秀建筑企业回乡兴办建筑产业实业和设立企业总部,对入园企业参照新迁入建筑企业给予用地支持。

第八条  入驻企业总部大楼政策

由县政府筹资规划建设企业总部大楼鼓励企业进驻企业总部大楼,配租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

鼓励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建筑企业上市。对经过培育达到上市条件,通过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成功上市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税收奖励

1.企业所得税回流奖励。县外承揽建筑业务企业回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由财政按企业回本县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对县级财政贡献额的70%给予奖励。

2.增值税回流奖励。建筑企业在县外承揽建筑业务回本县缴纳的增值税,由财政按企业回本县实际缴纳增值税对县级财政贡献额的25%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过渡期税收扶持奖励

为推进我县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管理,尽快适应国家所得税征收方式转变(由核定征收规范为查征收),对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实行查征收的施工企业,享受过渡期扶持奖励,即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企业回流所得税对县级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与第十条第一款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奖励

1.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并享受《中共上杭县委关于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意见》(杭委发〔2017〕8号)规定的人才激励政策。

2.对我县住建系统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在政策允许条件下由人社部门在职称评聘方面(尤其是高级职称评聘)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

1.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及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要求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其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在国家、省、市级相关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优先推荐和入选。对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且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建设单位给予县级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45元;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80元;除住宅、财政投资项目外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每平方米20元。省级、国家级奖励可同时获取。

2.新增财政投资公建项目,可安排适当的建筑面积按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比例执行;县财政给予购房者不超过房款总额0.5%的补贴。

3.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按上级相关政策由上级有权部门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由县财政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米30元补贴。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扶持

由兴诚担保公司对注册在我县的二级总承包以上建筑企业提供免抵押融资支持,免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为:

1.二级总承包企业在申请融资担保前二年(按担保公司受理日前二个会计年度计,下同)在杭纳税总额(剔除个人所得税及非税收入,下同)合计达300万元(含)以上的,可提供免抵押融资担保300万元。

2.一级总承包及一级专业承包(住建部审批专业)企业在申请融资担保前二年在杭纳税总额合计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可提供免抵押融资担保500万元;前两年纳税总额合计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提供免抵押融资担保800万元;前两年纳税总额合计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提供免抵押融资担保1000万元。

3.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申请融资担保前两年纳税总额合计达1亿元(含)以上的,可提供免抵押融资担保2000万元。

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申请免抵押融资担保前二年税收未达相应税收总量的,可按下一等级要求享受免担保融资贷款额度。

上述融资担额度内,担保期限最3借款人可不提供抵押物,由其主要股东夫妻(法人股由法人)、法定代表人夫妻、实际控制人夫妻向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筑企业免担保融资贷款实行申报审核制度。企业向县兴诚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税务局出具的申报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的纳税证明(剔除个人所得税及非税收入),担保公司受理担保申请时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中有人被法院为被执行人、借款逾期未结清的可享受本条规定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五条  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协会作用

鼓励协会在促进我县建筑产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外向型建筑企业特点和营改增给我县建筑业带来的利好导向,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协会在坚持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和人才培养、资质升级、兴业办厂等方面作用,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至县住建局扶持建筑产业发展。

建筑企业在我县注册经营未满10年迁离本县的,应缴回近5年在我县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在我县注册经营满10年后迁离本县的,应缴回近3年在我县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特殊条款除外),有效期三年。《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13〕19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建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杭政综〔2014〕104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杭政〔2017〕81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研究调整。

本文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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