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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出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修订)
发布人:连城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21/7/20 浏览次数:1084

 

一、关于产业园组织架构的设立

(一)成立连城县文化创意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发改局、文体旅游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县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促进中心、人行、各相关乡(镇)等有关部门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连城县第三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分管服务业副局长兼任。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监督管理与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建设运营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职责。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产业园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入园的企业和自然人进行审核把关。其他各成员单位在推进产业园建设、运营过程中根据各自职责,协调解决产业园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引进产业园运营公司。由县政府引进专业的产业园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运营公司全权负责产业园入驻的个人和企业招商活动,并负责办理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申报、财政扶持优惠政策兑现、连城推介等日常运营事务及其他必要的商务服务,接受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公司对招商引进的个人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全力确保产业园运营活动的合法性。

二、关于产业园的运营与管理

(一)产业园运营目标

2019101日至2024930日期间产业园内引进的企业(含运营公司本身)和个人产值(营业收入)总额每年达40000万元以上;2019101日至2024930日期间产业园内企业和个人经营贡献(指增值税和所得税等)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每月应不低于200万元)。

产业园内引进的企业(含运营公司本身)和个人,年度产值或经营贡献总额未达到上述目标时,运营公司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入驻产业园经营者要求

1.入驻产业园经营者(含企业和个人),统一由运营公司管理服务。

2.入驻产业园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银行实名开户、税务局实名登记认证。

3.入驻产业园经营者的营业收入必须合法、真实,并依法纳税。

(三)产业园提供的服务

1.基础服务。为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商务咨询和解决方案,包括:注册登记、财税代理、财务咨询、法律咨询、政策咨询等。

2.特色服务。专门开设城市直播频道,推广连城文化旅游资源。由运营公司负责,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我县有代表性的文化旅游产品(包括自然风景、人文景区、红色文化,特色农产品、手工艺品等),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嘉年华或专项推广活动,邀请电商创客通过现场体验直播方式进行推广。

三、优惠政策

(一)环境配套。运营公司入驻创新创业基地依法依规运营产业园,享受创新创业基地运营管理相应的环境配套政策。

(二)设立产业扶持资金。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当产业园内企业和个人年度产值和经营贡献(指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目标完成时,县政府对入驻产业园内的企业和个人予以产业扶持。根据产业园内企业和个人经营贡献(指增值税和所得税等)进行兑现,2019101日至2022930日按连城县级留成部分的80%2022101日至2024930日按连城县级留成部分的50%

(三)产业扶持资金申报。修订《连城县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申报办法》(见附件),运营公司将产业扶持资金分别兑现至产业园的企业和个人,并确保产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产业园内企业和个人创业活动,在我县扩大创业投入。产业园内的企业(含运营公司本身)和个人,年度产值或经营贡献总额未达到上述产业园运营目标时,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执行。

(四)支持开展宣传推广连城的活动。支持运营公司按照我县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各种文化创意活动,推广我县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农产品、手工艺品等,吸引更多外地游客。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效果,经连城县文化创意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五)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突出抓好创新创业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协调,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为产业园开展一条龙服务,打造“高效率、低成本、零干扰”发展软环境。

四、服务保障

文化创意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对产业园建设运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协助产业园经营者办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产业扶持资金申报等手续。

五、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930日止。

(二)享受我县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若属同类的鼓励措施,以就高原则予以扶持,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三)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个人,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或违反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收回已发放的产业扶持资金,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运营公司对需要追回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连政综〔2019212号)同时废止。

(五)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连城县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申报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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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申报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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