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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城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上杭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23/1/30 浏览次数:4232

    为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响应政府工作报告,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参考龙岩市中心城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房补贴对象
    在上杭县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的购房人以及出售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卖房人均可享受。
    二、购房补贴政策期限
    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时间期限为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可在  本政策执行期间至政策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即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8月6日,逾期者视同放弃。
    三、购房补贴标准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60(含)-90平方米、90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每套分别补贴购房人1万元、1.5万元。
    2.购买建筑面积60(含)-90平方米、90平方米(含)以上存量住房,每套分别补贴购房人0.5万元、0.75万元。
    3.对出售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60(含)-90平方米、90平方米(含)以上的,除享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外,每套分别再补贴卖房人0.5万元、0.75万元。
    4. 对单位和个人在上杭县城区内购买新建的商业店面、商场、办公用房、车库(车位)等非住宅类商业用房,按实际成交总金额的3%补贴给购买者。
    四、申请方式及程序
    1.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住宅类商业用房购房补贴申请方式:开发企业统一收集购房人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置换)补贴申请表或新建非住宅类商业用房补贴申请表、购房人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储蓄卡复印件提交至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县住建局窗口审核;
    2.存量住房(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申请方式:购房人提交上杭县城区存量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购房人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购房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储蓄卡复印件提交至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县住建局窗口审核。
    五、补贴资金渠道及兑现方式
    1.补贴资金渠道
    购房补贴所需的资金由上杭县财政局统筹拨付。
    2.兑现方式
    购房补贴资金由县住建局分批次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资金,再由县住建局及时拨付至购房人。
    六、落实购房补贴政策的相关事项
    1.县住建局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县住建局窗口负责受理购房补贴申请。
    2.申请人应提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建的非住宅类商业用房(商业店面、商场、办公用房、车库、车位)、存量住房(二手住房)的税务发票与契税纳税凭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骗(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3.政策实施期间,同一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为避免重复申请,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县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核收件时,在符合条件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上注明“已受理购房补贴政策”并退还原件。
    4.对出售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并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卖房人和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人需一致才能享受购房补贴。
    5.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
    6.申请人在申请购房补贴后又退房的不享受补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后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县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退房手续;未领取购房补贴的,应向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县住建局窗口申请停止办理购房补贴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退房手续。
    7. 2020年6月22日出台的《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杭县财政局上杭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县工业园区内就业人员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资金补助的实施意见》(杭建综〔2020〕20号)文件,自此办法正式发文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8.本办法由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杭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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