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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出台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版)
发布人:武平县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8/7/30 浏览次数:3454

为加大引进工业项目力度,促进社会资本投资,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工业强县,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 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修订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用地保障政策
    新落户我县工业园区(含福建武平工业园区、福建武平高新区,下同)的工业项目按“三通一平”条件供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条政策专项奖励
    新落户我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要求如期或提前开工、竣工投产的,视其投资强度、技术先进性、对地方财政贡献等情况,可以享受政府专项奖励政策。具体办法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以12个月计,下同)县级财政实际所得总额全额奖励;后两年按县级财政实际所得总额的25%~50%分档奖励。
    第三条固定资产补助
    厂房补助:新入驻工业园区自建厂房的生产性企业,对其新建厂房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钢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厂房实测面积给予30元/m2补助,属于不锈钢加工及制品、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项目的给予50元/m2补助;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50元/m2补助,属于不锈钢加工及制品、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项目的给予100元/m2补助。
    无尘、恒温、恒湿车间补助: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项目除按厂房补助外,对平均造价超过1000元/m2的无尘、恒温、恒湿车间,或经第三方检测达到万级及以上的,给予500元/m2的建设补助。
    设备补助:新入驻我县工业园区自建厂房的生产性企业,对新购置的一般生产性设备按设备购置价(凭经税务部门审验的新设备购置发票和有关部门核审)的3%给予补助,对新购置的智能化生产性设备按设备购置价(凭经税务部门审验的新设备购置发票和有关部门核审)的10%给予补助。
    第四条资金扶持措施
    融资担保: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申请县天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生产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参照武政文〔2016〕58号执行不锈钢生产企业的担保费率。
    提供应急保障资金:符合应急保障资金借款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申请县基金公司提供的应急保障资金借款。
    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对重特大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延伸中关键性企业的工业投资、技改提升、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市场开拓等大项目、好项目,经武平县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评审通过和县政府批准后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予以引导扶持。
    第五条创新奖励措施
    高新技术奖励:对投产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8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商标、专利奖励:商标、专利奖励按县出台政策执行,项目投产后,其产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和1.5万元奖励。
    优先支持申报资金:支持企业向中央、省、市争取各项产业扶持资金。在“6·18”交易会上与科研院校对接的项目,优先申报省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
    第六条上市奖励措施
    对在武平县注册、纳税的上市和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进行分类奖励。
    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或到场外资本市场挂牌服务协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好工商注册登记后,奖励20万元。
    上市后备企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或证券监管部门的备案后,奖励30万元。
    第七条注册外资企业奖励措施
    注册补助:新落户项目在武平注册成立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到资补助:实际到资3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用工保障措施
    武平工业园区内企业就业员工和城区外的规模上工业企业高级管理、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就医、参军等方面,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工业园区内企业、城区外的规上工业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总经理人员的子女可自主择校就读(教育部门有特殊政策除外)。
    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员工,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给予每人500元-2000元职业培训补贴。
    第九条人才引进措施
    对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并在我县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后可选择在平川镇五个居委会落户,在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并且由县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生活补贴、安家费补助和购房补贴,具体如下:
    (1)生活补贴标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生(或技师)200元/人·月,“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及硕士毕业生(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300元/人·月,博士毕业生(或正高级职称)500元/人·月。
    (2)安家费补助标准为:“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2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0.4万元),硕士生毕业生(或副高职称)3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0.6万元),博士毕业生(或高级职称)5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1万元)。
    (3)在武平县城无住房,在保障性住房购买、租赁上给予倾斜,若在2017年内需购普通商品房的,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技师)200元/m2,“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及硕士毕业生(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300元/m2,博士毕业生(或正高级职称)400元/m2
    对在武平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收购或购买股权且控股园区关、停企业鼓励措施
    符合入园准入的项目,若收购或购买股权且控股园区关、停企业承接项目建设,按其产权过户办证相关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符合本优惠政策条件的同等享受第四条至第九条。
    第十一条新落户园区孵化基地、标准厂房项目扶持措施
    新落户园区孵化基地项目给予厂房租赁补助。具体办法为,按照入驻企业年应税产值3000元/m2、年税收50元/m2、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1000m2三个指标年度完成情况,实行租金先缴后补,未达到70%的不予补助,达到70%~90%的按标准50%给予补助,达到90%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孵化器厂房租金定价确定。
    新落户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同时达到年应税产值3000元/m2、年税收50元/m2、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1000m2的,实行租金先缴后补,第一、二年给予每月5元/m2补助,第三、四、五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补助。
    符合本优惠政策条件的同等享受第三条至第八条。
    第十二条“一事一议”措施
    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能力强、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的重特大项目,实行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农林产品深加工项目视投资规模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武政文〔2017〕24号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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